對謝文盛、林素菁「租稅效果對住宅租買選擇影響之分析」一文之意見The Tax Effects for Tenure Choice of Housing in Taiwan

在《住宅學報第九卷第一期2000)中曾刊登謝文盛與林素租稅效果對住宅租買選擇影響之分析)一文,由於過去國內少文獻探討有關租稅與住宅之相關課題,故該文對此一問題之討論,實值得鼓勵。但仍有一些觀念有待釐清,故提出一些看法供作者及讀者共同論。

1.首先,吾人認為,在台灣地區對房價之增值預期實為購屋之主要考慮,但為該文所忽視·作者在答覆時並不很清楚,有關所謂假設現住處之自用住宅主要為消費,故進而可忽略為投資目的而購買自用住宅之推理亦不太清楚,盼能進一步說明。
2.另外,財産稅(TAX)變數是否能直接做房價之代理變數,在歸分析結果中,能否直接推論
視房價愈高,租屋機率愈高?
3.在該文的實證分析中,好像作者是將資料中現住自有住宅均視為租買選擇的結果,但事實上
許多住戶是住在父母或子女供給的住房,而非經過本身的決策過程·故該文題目是有關決策
者的行為選擇,資料是住宅權屬,二者並不相同。若限於資料,應僅分析最近進住之自有自
用的住宅較為適當。
4.在該文中有關租稅轉嫁的問題交代並不清楚此轉與否之假設與該文之推理事關重要,
應予以澄清。
5.在台灣,已被公認若認爲同樣面積之住房,租屋較自有房之經濟成本低很多,除非將預期增
値部分從自有房中扣除該文不考慮增值,卻在文中顯示自用住宅之每坪成本較租屋便宜,
是否本處之租金設算有誤?
6.該文之主要發現是:「財産稅賦對選擇權的影響遠高松恆常所得對租買選擇的影響」,這是作
者直接比較恆常所得(YP)與財產稅(TAX)的歸係數之故。但這將只是一塊錢財產稅對一塊錢
恆常所得之對「租買選擇」的效果,並非「財產稅賦」與「恆常所得」二變數之影響力比較。若為
後者或用彈性係數比較,或用標準化後數值原數值減去平均數除以標準差作歸,或用原數
値迴歸所得迴歸係數以標準差做權重然後比較,從後者並依表一與表二資訊可計算出結論與
作者相反,盼作者能更進一步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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